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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2021/4/1 15:23:15人浏览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维护高校政治安全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学风,营造良好的教学与学习氛围,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强化课堂教学意识形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敬教师,努力学习,主动配合教师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教学管理人员是教学过程的管理者和教学秩序的维护者,应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管理

第二条  教师应坚持依法依规,坚守好课堂教学政治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做到: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德树人,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推进课堂思政化;

(三)决不发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决不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决不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决不散布色情淫秽信息和内容;决不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决不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决不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德;

(五)决不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决不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决不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

(六)决不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决不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第三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做到精神饱满、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教师应做好课前准备,携带必备的教学文件(包括教材、教学进度表、课程标准(大纲)、教案(纸质或电子版)、电子课件等)和教学辅助设备。

第四条  教师在第一次上课时,应以适当的方式作自我介绍,增进师生之间的了解。教师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性质、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要求,并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参考文献目录。

第五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在课上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的,课后要及时向学生所在教学部门反映,再由所在教学部门做出处理并向教师反馈。对于学院或教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因课堂管理不严而造成课堂秩序混乱的教师,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各类教学评奖资格。

第六条  教师应严格课堂考勤,可根据上课班级人数、课堂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对旷课的学生,任课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报告所在教学部门,以便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  考勤分数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一定比例,以平时成绩记,原则上旷课一次扣3分;事假一次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病假出具校医院以上证明可不扣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

(三)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的;

(四)课程的实训环节总评不及格的。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结束时审核学生是否具有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教师要负责课堂考勤,结课后应向全体学生公布出勤情况。教师有权拒绝未选课的学生听课。

第十条  经学院或教学部门教学检查或随机抽查,如学生到课率低于80%,任课教师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学院和教学部门两级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删减课时。除以短视频辅助教学外,不得以播放录像片、幻灯片等方式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探索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注重启发式教学,突出重点、难点;要用普通话教学,讲授要精练、准确、生动;板书要简洁、工整、布局合理;要因材施教,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善于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 性和创造性,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以外出参加培训、调研等原因调课、停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确因特殊原因需调课、停课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教师应提前至少5分钟进入教室,并应在上课铃声响前调试好多媒体等教学设备。

第十四条  教师在课堂上严禁使用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处理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得在教室内吸烟。

第十五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布置作业,认真进行作业批改、平时成绩考核及课外辅导答疑。

第十六条  根据教学要求,教师应自觉接受学院、教学部门、教学督导安排的听课及其它教学检查,并主动配合学院或教学部门检查人员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 查。听课教师应在上课前提前进入教室,任课教师要禁止其他无关人员在上课期间随意进入课堂。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使用多媒体设备教学,但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及时通过板书讲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随意停课或让学生自习。

第十八条  教师应重视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信息反馈,对于领导、督导、同行以及学生给予的评价结果,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分析,采取自效措施,改进课堂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应在上课铃声前到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因故不能上课者,须事先按规定请假。请假学生应由班长或其他同学向任课教师代交请假条。班长应如实记录本班学生的上课出勤情况,及时向所在教学部门报送学生考勤登记情况。学生上课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室,因特殊情况需离开者,须经任课教师批准。学生应积极主动配合教师进行出勤考核,不得谎报、瞒报出勤。

第二十条  学生只有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务管理系统选取修读课程后,才具备本门课程听课资格,未选中的课程不得听课和参加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言行举止应符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衣着应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裙、非制式短裤等服装进入教学场所。学生上实训或实习课应符合着装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入教学场所应保持安静,严禁在楼内大声喧哗。学生上课时,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肃静,专心听讲,不准交头接耳,未经教师允许不准使用电子和通讯设备(如收录设备、通讯工具、电子存录与播放设备等),不准带耳机听课。

第二十三条  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学生不得随意打断教师讲课,如有问题可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遵从教师的教学安排及管理,按时完成预习、作业、讨论、测验、实训等学习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或建议,应在课后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看法;也可以实事求是地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或选派代表当面向开课教学部门和教务处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等废弃物。课前和课间休息时,学生应主动擦黑板,保持黑板清洁。

第二十七条  教室是上课和学习的场所,不论上课还是休息时间,严禁学生在教室内吃各类食品,也不得将牛奶、豆浆、果汁等饮料带入教室饮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爱护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和教具,不得随意挪动、私拆、损毁教室内设施或设备,严禁在课桌椅及墙壁上乱涂乱画,不得损坏公物。凡造成损坏者,须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照教学效果评价要求,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反馈教学信息,帮助教师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四章 其他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教学部门两级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督导及其他教学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教学一线对师生的课堂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中的问题,促进课堂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十一条  认真落实听课查课制度,具体按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听课制度》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要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向教务部门反映在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各类教学信息;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及核实学生教学信息员提供的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督促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部门应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每学期至少在本部门推选2-3名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做观摩课教学,原则上本部门教师均应到场观摩学习。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部门要依据《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课程教学质量评定办法》,在每一学期对所有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本人,以帮助他们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和教学部门教学管理人员接到学生关于任课教师课堂教学的问题反映后,应认真对待和处理,属于教学事故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按照《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处理;属于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方面的问题,教务处或教学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听课,并根据听课情况拿出有效解决办法。对于教学方面存在问题多、学生意见大的教师应立即停教,并按规定程序改由其他教师主讲。

第三十六条  学院相关部门和各教学部门接到任课教师关于学生旷课或上课违规的问题反映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任课教师反馈;对于超出管理权限的问题,应及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各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互相推诿扯皮。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教学督导、各教学部门应在期初、期中、期末或不定期对教学班级的教师出勤、课堂教学、学生出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类人员听课、检查课堂教学和学生出勤情况,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部门领导、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要主动深入班级,关心和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特别是要认真做好书面警示、学业警告学生的思想工作, 为他们制定单独的培养计划,及时掌握他们的听课出勤情况,主动帮助他们在学习上不断取得进步。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抽调学生组织活动、召集会议或帮助做其它事情等。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以班级为单位停课参加集体活动。 

第四十一条  课堂教学中如果出现意外情况,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首先保证课堂教学的继续进行,先行采取应急措施,然后再就事发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后勤、设备、教室、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各司其职,确保课堂教学场所卫生状况良好,确保地面、墙壁、门窗、窗帘、桌椅等各类设备设施洁净完好,保障教学场所的耗材配置,按时开关教室门、窗、照明等。教学设施和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应按照学院划定的范围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不得以各种理由相互扯皮推诿而影响正常教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将被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学生违反本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院理论、实践课堂教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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