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费42天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合同无效,拒赔!

2021/11/29 16:53:28人浏览

交保费42天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合同无效,拒赔!

2021-04-20 09:52:45 来源: 理赔

案情介绍

投保:2008年8月,马军(化名)开始到方某经营的加工厂上班,主要从事建材加工工作。2015年4月9日,方某为马军购买了一张由保险中介机构代售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卡,保障内容为:意外身故10万元,意外伤残1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2015年4月27日,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卡约定的保险。

出险:2015年5月21日上午,马军在加工厂上班时因意外撞伤头部,事故发生后,马军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同日13时左右死亡。

理赔:出险后方某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与该保险中介机构并无合作,马军并非该保险中介公司员工,双方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拒绝赔付保险金。随后马军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保险中介机构对马军是否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认为:马军在方某的加工厂上班到2015年5月21日,但投保时间是2015年4月9日,说明马军并不是该保险中介机构员工,也没有证据证明马军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没有和该保险中介机构有任何合作关系证明,所以投保人保险中介机构对马军没有保险利益,本保险合同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马军的身份信息在该保险中介机构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险的名单中,而保险公司也认可是保险中介机构为马军承保,同时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马军本人不同意该保险中介机构为其订立该保险。

案件结果:马军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在加工厂内上班时因意外撞伤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情形,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10万元。

 

在团体意外伤害险中,保险公司常常以投保人公司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而做出拒赔决定,这是团体险中较为常见的拒赔理由之一,同时常见的拒赔理由还有事故性质无法证明,以及投保人不能证明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认可保险金额等。在投保时,保险人没有对事实调查清楚,却在出险后拿出来作为拒赔的理由,这往往容易引发理赔争议。